(2017)皖18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梅仙、骆甜甜与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12号原告:吴梅仙,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盛世御景小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9********。原告:骆甜甜,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盛世御景小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9********。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仙,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盛世御景小区**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9********,系骆甜甜之妻。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盛世华庭4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4429506Y。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静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黑,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梅仙、骆甜甜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梅仙、骆甜甜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吴梅仙、骆甜甜负担。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红霞(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