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子林与朱虹、张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林,朱虹,张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57号原告:杨子林,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虹,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化群,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杨子林与被告朱虹、张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子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邵卫东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黄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