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志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廷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廷,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马志廷以1800元从何明玉(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后马志廷将自己的摩托车牌豫R×××××悬挂在该摩托车上使用,直至2017年3月21日其妻子陶某驾驶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摩托车系南阳市居民陈某于2012年3月在南阳市肉联厂家属院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6889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马志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志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志廷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志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芦清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