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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玄祖晋、徐文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玄祖晋,徐文贤,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88号之一申请人:玄祖晋,男,1964年12月3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徐文贤,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坊子区。被申请人: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双昌路以北西王松村以南。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申请人玄祖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4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徐文贤、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保证金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万鑫砼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