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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4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訾改娥与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改娥,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4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訾改娥,女,汉族,1961年4月3日出生,现住伊旗纳林陶亥镇朱日很沟村5社012号。身份证号1527281961********。被执行人许刚,男,1978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那日松路紫金苑北大门别墅。身份证号:1527011978********。申请执行人訾改娥与被执行人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刚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许刚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账户(账号:1007189-1217206)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现需扣划该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许刚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账户(账号:1007189-121720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