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甘华贵、李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华贵,李水华,林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华贵,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寿宁县。被执行人李水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金亮,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甘华贵与被执行人李水华、林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华贵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水华、林金亮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本案受理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2月21日对各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并于2016年1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金亮的银行账户,2017年3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水华、林金亮的房产,除上述查控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甘华贵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靖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