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钟水石、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钟水石,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129号原告胡小平。被告钟水石。被告杨丽萍。原告胡小平与被告钟水石、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胡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水石、杨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胡小平承担。审判员 王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