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徐毅、赵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徐毅,赵慧,卢国山,刘文美,李小伟,郑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法定代表人:潘维亭,行长。被执行人:徐毅。被执行人:赵慧。被执行人:卢国山。被执行人:刘文美。被执行人:李小伟。被执行人:郑国利。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毅履行欠款5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巨荣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