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凡成与周中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成,周中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4103号原告:曾凡成,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周中会,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曾凡成与周中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曾凡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曾凡成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乃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