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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志吉与戚佳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吉,戚佳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74号原告:施志吉,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戚佳熠,女,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吉诉被告戚佳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志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志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志吉负担。审 判 员 荆笑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