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志吉与戚佳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吉,戚佳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74号原告:施志吉,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戚佳熠,女,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吉诉被告戚佳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志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志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志吉负担。审 判 员 荆笑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