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宝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宝祥,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人员,住肇庆市鼎湖区。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宝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宝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何宝祥在封开县江口镇广佛肇高速连接线路口封开县气象局附近将事主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田野牌绿色皮卡车盗走。后被告人何宝祥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60946元。公诉机关向我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宝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宝祥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当时我是因为喝了酒一时兴奋才把车开走的,被公安人员抓获时我是准备去自首的,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何宝祥在封开县江口镇广佛肇高速连接线路口封开县气象局附近将事主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田野牌绿色皮卡车(车牌号粤H×××××,车架号:LTA1222L9D2029624,发动机号:85005668)盗走,随即将该车驶至肇庆市端州区。次日即4月16日,被告人何宝祥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6094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时间是2017年4月15日。(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向封开县交通运输局调取2017年4月15日12时30分至2017年4月15日12时50分位于封开县气象局附近的监控视频。(3)通话清单,证明:电话号码为137××××5202的开户资料及2017年4月16日的通话情况。(4)搜查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依法对被告人何宝祥人身及其被抓获时所驾驶的汽车进行搜查,涉案的绿色田野牌汽车及汽车行驶证一本依法扣押后发还给事主李某,在汽车副驾驶位踏板处搜获的铁锤一把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宝祥于2017年4月16日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市南门附近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其驾驶的绿色田野牌汽车一辆。(6)办案说明,证明: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睦岗派出所于2017年4月16日接到王某举报,称何宝祥向其销赃一辆汽车,随后该所在王某的配合下将何宝祥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H×××××绿色田野牌汽车一辆。(7)新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何宝祥的个人基本信息。(8)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何宝祥的前科情况。2、被害人李某陈述,主要内容:其一辆绿色普通轻型货车于2017年4月15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在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一路50号家门口被盗。被盗的是车牌号是:粤H×××××,品牌:田野牌,型号:BQ1030N4VS,车架号:LTA1222L9D2029624,发动机号:85005668。该车停放号后,电门锁及遥控防盗锁都是锁上的,但是电门锁的钥匙放在货车的挂挡杆旁边,货车上有该车的行驶证等物品。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4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何宝祥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小汽车,其看到何宝祥准备出售的小车的左边门把手是坏的,何宝祥说是他用锤子敲烂的,还看到小车副驾驶放脚的位置有一个小铁锤,其就估计他的小车是盗窃来的。其马上找到睦岗派出所的谭警官告知相关情况,随后其就按照谭警官的指示,把何宝祥引到睦岗派出所的辖区,睦岗派出所的警察在睦岗镇睦岗旧市场把何宝祥带回睦岗派出所。何宝祥说其准备出售的汽车是在湛江和北海交界的地方偷来的,是一辆绿色的轻型小货车,货车有一个车斗。经辨认相关照片,该证人对被告人何宝祥予以指认,并辨认出粤H×××××绿色轻型货车就是何宝祥准备出售的小货车,辨认出该车副驾驶放脚的位置的小铁锤。(2)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4月15日中午13时许,一个大约40岁左右的男人向其问话后直接走到一辆绿色的皮卡车打开车门上车就走了,后其发现其放在自行车尾的铁锤被人偷走了。到了次日早上8时许其才知道李某停放在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一路50号的车被人盗窃了。经辨认相关照片,该证人辨认被告人何宝祥就是开走绿色皮卡车的男子,辨认出被人偷走的铁锤。4、被告人何宝祥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15日中午13时左右,其在封开县江口镇广佛肇高速路连接线路口右边的附近发现一辆绿色的中兴牌皮卡小车,皮卡小车的钥匙插在小车的电门锁上,而且还放着音乐,车窗玻璃是没有关上的,车门没有上锁,驾驶室门的门把锁是损坏的,车内没人,然后其就开着这辆皮卡车从郁南上高速到了肇庆西江大桥桥下将皮卡车停好。其当时喝了酒,但是清醒的,有一些醉意。其把别人停放在路边的小车开走是因为贪小便宜,想不用钱就可以回家。当时车上有一些物品,其把那些物品丢弃在路边了;在车内的换挡位置的杂物箱里有一本这辆车的行驶证,副驾驶室有一把小铁锤。4月16日,其在王某的劝导下两人准备开车到封开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其和王某到肇庆市端州区睦岗一家电器店买电视接收器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宝祥辨认出其盗走的绿色皮卡车就是粤H×××××绿色轻型货车。5、《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李某被盗窃的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人民币60946元。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宝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宝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宝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宝祥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车辆已追缴发还失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宝祥认为自己被抓获时正准备自首及是酒后犯罪而请求从轻判处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宝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蒙艳华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