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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逯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林,逯海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346号原告:李保林,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逯海青,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李保林与被告逯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保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保林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