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逯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林,逯海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346号原告:李保林,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逯海青,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李保林与被告逯海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保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保林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