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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秀超与四川省犍为县滴水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559号起诉人:罗秀超,男,生于1957年5月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2017年8月18日,本院收到罗秀超的起诉状。起诉人罗秀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川省犍为县滴水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缴满15年医疗保险。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9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后经诊断为贰期尘肺,被告从2002年9月起至2005年8月应该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但未缴纳,现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其中第四条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企业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医疗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追缴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强制征缴。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应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故本案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罗秀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