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陈金彪,杨玉茹,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潘安,李爱明,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法定代表人:殷根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3号。负责人:缪建新,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投资人:陈金彪,该厂厂长。原审被告:陈金彪,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杨玉茹,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玉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潘安,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丹阳市金鼎城市。原审被告:李爱明,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丹阳市金鼎城市。原审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法定代表人:孟明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原审被告陈金彪、杨玉茹、潘安、李爱明、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金盛道路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