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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0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美、陈某1等与陈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美,陈某1,陈畏,陈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728号原告:陈新美,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陈某1,女,201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畏,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亚芳,女,193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陈新美、陈某1与被告陈畏、陈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新美、陈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新美、陈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