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0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黑喜超与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喜超,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0行初4号原告:黑喜超,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农民,邱县人。.被告: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汪志波职务:局长委托人:睢秀英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喜超诉被告邱县监督管理局一案中,原告黑喜超与被告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诉争问题,以此为由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秀峰审 判 员  李书亮人民陪审员  杨红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