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开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开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704号原告:王某甲,男,200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代理人:申建梅(特别授权),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刚,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负责人:廖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馨予(一般授权),系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开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遗漏法律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