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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周发宏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红,周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红,男,1968年2月1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发宏,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4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发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后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红工资112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发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发宏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因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8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浩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