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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昌坤与邓坤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昌坤,邓坤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3353号原告:章昌坤,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邓坤俤,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章昌坤与被告邓坤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昌坤、被告邓坤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昌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邓坤俤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0元。事实与理由:邓坤俤于2013年1月1日向章昌坤借款110000元整。章昌坤以现金方式向邓坤俤支付借款,约定利息1.5%。借款后因邓坤俤只归还部分利息,2017年1月1日经结算,邓坤俤尚欠章昌坤本金及利息总计150000元,当日邓坤俤重新出具1份借条为据,并由邓坤俤签名,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1.5%。借款到期后,章昌坤多次向邓坤俤催讨借款,邓坤俤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邓坤俤辩称,大约是在2013年左右,黄栋华向章昌坤借款110000元,投资我石材厂。后来因投资石材厂亏本,黄栋华叫我承担这笔债务,我也同意。2017年1月1日,我与章昌坤经结算尚欠章昌坤本金及利息150000元。当时结算利息是按1.5%计算,该笔钱我同意归还,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章昌坤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借条,2.村委会证明,邓坤俤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邓坤俤曾欠章昌坤借款110000元。2017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邓坤俤尚欠章昌坤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计150000元。邓坤俤出具一张借条交章昌坤执存,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坤俤尚欠章昌坤借款本金及利息计150000元未还,有章昌坤提供的借条等在案为凭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邓坤俤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邓坤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章昌坤借款及利息计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邓坤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上 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