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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韩文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敏,韩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敏,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桥镇镇政府员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韩文利,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茅洋乡乡政府职员,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吴志敏与被执行人韩文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文利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志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文利支付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文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韩文利应支付执行款6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韩文利名下位于象山县××镇××室的房子已被本院拍卖,申请执行人受偿74094元,现被执行人韩文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