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孔弈捷诉孔庆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弈捷,孔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160-1号申请执行人:孔弈捷,女。法定代理人:吴红梅,女,系孔弈捷之母。被执行人:孔庆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弈捷与被执行人孔庆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200元(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300元。被执行人孔庆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中依法划拨了孔庆伟的银行存款13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抚养费部分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孔庆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