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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孔弈捷诉孔庆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弈捷,孔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160-1号申请执行人:孔弈捷,女。法定代理人:吴红梅,女,系孔弈捷之母。被执行人:孔庆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弈捷与被执行人孔庆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200元(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300元。被执行人孔庆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中依法划拨了孔庆伟的银行存款13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抚养费部分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孔庆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