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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昌2与被告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昌,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707号原告:刘继昌,男,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佳西社区*组***号。被告: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春阳,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刘继昌与被告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朴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