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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长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稳,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永安市下渡村出租房(户籍地址:福建省清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德权、陈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长稳醉酒后驾驶闽G×××××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永安市南门广场经燕江中路、汽车站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在燕江东路蓝燕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李长稳被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被告人李长稳的血样中乙醇含量阈值为104.95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1的证言;3.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现场、车辆、抽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李长稳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长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长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