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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51号移送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史建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651号移送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唐建新,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史建冬,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史建冬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中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史建冬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刑初24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