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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与王献波、杜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迎光,王献波,杜光明,刘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献波,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杜光明,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少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官迎光申请执行王献波、杜光明、刘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