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刘伟达,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董艳玲,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业主,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刘博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干警,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博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博文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