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莉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莉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738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法定代表人:刘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立,男,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莉薇,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莉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