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杜元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杜元钊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89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经营者:朱耿森,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杜元钊,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尔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以下简称亚科电器厂)、杜元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9)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0元,共计704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朱可成于2013年5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手电筒(YG-3888)”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10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9,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2013年12月1日,专利权人将该专利许可给原告太格尔公司使用。按照涉案专利设计生产的专利产品因其外型具备简洁明快、新颖小巧等特点,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本案被告亚科电器厂、杜元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有被告亚科电器厂的商标及生产厂家信息,且被诉侵权产品型号YG-882外形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亚科电器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向本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亚科电器厂、杜元钊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广东省是亚科电器厂的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亚科电器厂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亚科电器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亚科电器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学知法官助理 游 彦书 记 员 盛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