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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行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林与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287号原告邹林,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110207057。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东路中天会展城G座15-16楼。法定代表人熊国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林诉被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林以经法官释明,其起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变更,故另案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