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显辉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85号宁显辉、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显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显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2元(含执行费50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显辉人民币5232元,现该款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