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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81民初279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黄某,男,满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将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黄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黄某年满18周岁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黄某出生,女儿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至今,被告没有看望过女儿,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女儿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如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的非婚生女儿黄某(2017年3月4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黄某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自2017年9月份开始,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给原告。二、双方互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