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勇军与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军,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315号原告:赵勇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京,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李燕玲。原告赵勇军与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2015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4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勇军委托代理人林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班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4日,鲁班公司(甲方)与赵勇军(乙方)签订《2015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协议》一份,约定:为帮助乙方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甲方特举办签约班,双方确认该培训班为通过班;考试前一至两周安排封闭集训;精讲班+冲刺班+封闭集训班。赵勇军选择参加科目综合能力、案例分析和实务课程,费用为4800元。如未报上名或审核未通过甲方退还乙方全部费用,(本人有效课程)外加代报名。本班次内容:鲁班公司负责本学员三年培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告鲁班公司交纳4800元。原告陈述,被告安排原告参加了2015年度的培训课程,原告于2015年12月份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未通过,自2016年起被告未为原告安排课程。本院认为,案涉《2015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纳费用,被告亦应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15年10月签订协议,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三年培训,但被告仅安排原告2015年度的课程后便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现未正常经营。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费用。本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履行义务情况等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3500元。被告鲁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勇军与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的《2015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协议》;一、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勇军费用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原告赵勇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赵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鲁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马婵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