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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安涛李友运;第三人宜宾精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713号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陈实,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安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南溪街道。被告:李友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第三人:宜宾精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法定代表人:周定都,职务:总经理。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安涛、李友运、第三人宜宾精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原告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秀英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