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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敬双陈敬涛与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敬涛,陈敬双,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财保6号申请人:陈敬涛,男,汉族,1966年02月27日出生.申请人:陈敬双,男,汉族,1959年09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法定代表人:刘汉毅,公司经理。申请人陈敬涛、陈敬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西侧、南环路北侧使用权证号为陕(2016)汉中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在10000000元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敬涛、陈敬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西侧、南环路北侧陕(2016)汉中市不动产权第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敬涛、陈敬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新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