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刚与陈冬妹、张伟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陈冬妹,张伟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877号原告:周刚,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周利君,台州市高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冬妹,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伟希,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刚为与被告陈冬妹、张伟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陈冬妹立即归还原告周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伟希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刚的委托代理人周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冬妹、张伟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3日,被告陈冬妹由被告张伟希担保向原告周刚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条1份。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之后,被告陈冬妹未归还借款,被告张伟希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冬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周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伟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5元,由被告陈冬妹、张伟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鑫鹏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