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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龚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龚立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6818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立明,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上诉人上海同福易家丽国际石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审 判 员 蒋庆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