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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兴梅与王瑞臣、杨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梅,王瑞臣,杨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251号原告高兴梅,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瑞臣,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杨占丽,自然情况不详。高兴梅诉王瑞臣、杨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高兴梅诉称,王瑞臣、杨占丽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6日向高兴梅借款25000元,约定2014年7月26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王瑞臣、杨占丽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瑞臣、杨占丽连带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高兴梅未能提供王瑞臣、杨占丽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兴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高兴梅已预交),应予退还高兴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红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