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254号原告孙某,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于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工,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孙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因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