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1427执恢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岳秀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岳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被执行人:岳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云与岳秀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秀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