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1427执恢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岳秀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岳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被执行人:岳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云与岳秀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秀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