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灏、胡生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灏,胡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80号申请人:陈灏,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胡生玉,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担保人:周正兰,女,193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陈灏与被申请人胡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生玉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周正兰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生玉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预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