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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耿福生与张卫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福生,张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5601号原告:耿福生,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告:张卫东,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原告耿福生与被告张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至2012年4月14日,被告总计拖欠原告彩票款合计21600元,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会尽快给付,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无奈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卫东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欠付原告彩票款,2012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耿福生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后,被告未能偿还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彩票款21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6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耿福生欠款2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人民陪审员  王巧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