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吕家岸村周子垟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1、4-5、12层,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负责人徐文华。被执行人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8082-3。法定代表人汪振崇。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于2015年12月2日连同其厂房、存货及土地使用权一同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络予以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据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