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先前、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前,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前,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先前与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7]第95号仲裁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5日权利人李先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拖欠工资1103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0元、2015年至2016年度安全奖1800元、退还风险金2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4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4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