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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1年12月1日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龙某某,女,1971年8月7日出生,住义县。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