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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艳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331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艳玉,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艳玉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