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康小燕与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小燕,边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62号原告:康小燕。被告:边小燕,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九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燕诉被告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康小燕负担。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