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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康小燕与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小燕,边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62号原告:康小燕。被告:边小燕,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九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燕诉被告边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康小燕负担。审判员  马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