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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建瑞、覃渭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瑞,覃渭淮,叶国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瑞。被执行人覃渭淮。被执行人叶国燚。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188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其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交清后,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18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