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民初10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长学与刘洋、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长学,刘洋,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1民初1070号之三原告:沈长学,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应怀,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675529。被告:刘洋,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伟,系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610837059。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馆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378012-5。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晒坤,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0562106。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昭用,系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710811189。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长学与被告刘洋、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长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长学自愿暂时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长学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4570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