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彭州市丽春镇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彭州市丽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740号原告: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92193698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路东四街54号。法定代表人:高守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丽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2009231657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街村。负责人:游忠源。原告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丽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金迪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生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