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潘勇、曲云华、王妹琳、张家浩、张奇、于顺、曲云红、刘新、麦钢洪、孙连德、朱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潘勇,曲云华,王妹琳,张家浩,张奇,于顺,曲云红,刘新,麦钢洪,孙连德,朱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42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勇。被告:曲云华。被告:王妹琳。被告:张家浩。被告:张奇。被告:于顺。被告:曲云红。被告:刘新。被告:麦钢洪。被告:孙连德。被告:朱祥荣。被告孙连德、朱祥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潘勇、曲云华、王妹琳、张家浩、张奇、于顺、曲云红、刘新、麦钢洪、孙连德、朱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云 来自